公积金存缴额度
我是某企业在职员工,但是单位缴纳的公积金为长沙最低标准,想提高缴存的月额度,该怎么办,谢谢。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时间:2018-02-11,回复内容:
您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感谢您对长沙住房公积金的关注与支持!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时间:2018-02-08,回复内容:
您好,只要不是家庭名下第三套房及以上房产,或者家庭名下无其他公积金贷款的房子,商业贷款还贷满12个月,可以申请还贷提取公积金。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12个月以上。提取需要准备的资料,购房合同(二手房为契税发票),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超过24个月的提供近24个月的还款明细,再次提取的提供近6个月的还款明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异地购房需提供所有还款明细)、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如离婚则提供离婚证与离婚协议),还有公积金卡(无公积金卡的,本人名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时间:2018-02-08,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是本人购房,所以购房发票必须是本人名字。经我中心铁路分中心归集科工作人员核实,您于2018年1月15日前往分中心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查看您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您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购房合同,同日在房产局登记备案,但是提供的购房发票却是2016年12月的,并且购房发票上的购房人是“14XX”,即房号。工作人员提出买房在后,发票日期在前1年多的这种情况,可以判断不是本人交的购房款,您须提供本人名下的购房发票,且应该是合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时间:2018-02-08,回复内容:
您好,面签后就进入抵押备案,审核资料阶段,然后就进入银行放款流程,银行什么时候放款,要根据银行的放款计划和人数来确定,所以这个现在也无法给您一个肯定的时间。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时间:2018-02-08,回复内容:
您好,麻烦您提供下您的身份证号码以便我们查询!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时间:2018-02-08,回复内容:
您好,麻烦您提供下您的身份证号码以便我们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