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调动到本地工作后,每年7月调整公积金计缴基数怎么计算?

我是5月份从外地调动工作到东莞市,属同一系统内的工作跨市调动(是正常调动,并非是辞职后重新到东莞入职新工作)。现在7月份要调整下一个年度的公积金计缴基数,单位说调整公积金计缴基数是以去年7月到今年6月的工资收入总数作为下一年度的基数进行调整,我问因为我是同一个系统内的工作调动,这些工资都是在单位有记录的,能不能以提供原单位去年7月份到今年4月加上调到这边后5-6月的工资收入总数作为公积金调整基数,毕竟现地这种跨市工作调动的情况太多了。单位说不行,说东莞市有规定,只能按到本市本单位工作的收入情况计算公积金缴存基数,只能按5月或6月两个月的平均收入作为下一年度公积金缴存的基数。请问一下是不是这样,是否有这个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时间:2019-07-12,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如有疑问可咨询12345或12329政府热线。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时间:2019-07-12,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市民可按以下补缴的受理条件申请办理: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或封存;
2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时间:2019-07-12,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如有疑问可咨询12345或12329政府热线。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时间:2019-07-12,回复内容:


您好,建议市民咨询税务局,单位缴纳公积金费用多少才需要交纳税费。如有疑问可咨询12345或12329政府热线。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时间:2019-07-12,回复内容:


您好,2019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暂时还没有变,都是按上限27391元,下限1720元执行,如有最新消息我中心会第一时间公布。如有疑问可咨询12345政府热线。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时间:2019-07-12,回复内容:


您好,2019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暂时还没有变,都是按上限27391元,下限1720元执行,如有最新消息我中心会第一时间公布。如有疑问可咨询12345政府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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