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目前我市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政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职工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一经核定,一年不变。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监督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3个1/3组成,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其主要职能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先由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向单位领导人、职代会或工会反映,主张权利。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加强宣传、督促和催缴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单位领导人、职代会或工会反映,主张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会加强对单位的政策宣传与督促。《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如遇以下情况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其二,单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缴住房公积金;其三,单位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