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异地个人账户公积金转移,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公积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及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公积金账户两种情形。无论哪种情形的转移,均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个人公积金转移接受函》,注明该职工个人工作调动后新设立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银行存款专户账号,待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资金转移到账后计入该职工个人账户。

  1、缓缴对象:
  (1)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
  (2)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的单位;
  (3)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

  2、需办理缓缴的单位,首先由法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代会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职工意见做出是否缓缴的决议,如职代会认为应继续缴存的,单位法人代表不得拒缴。

  3、职代会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附单位财务报表、市政府确认特困企业证明文件、单位停产及停发工资情况资料,加盖职代会印章,报主管局审查。

  4、中心根据上述资料及主管局审批意见下达缓缴批复。

  5、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定为一年,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1、管理中心经市政府和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人民银行审核办理开户手续,分别在市工行、建行、农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荆州市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
  2、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一律设在中心。单位及职工个人公积金帐号由中心统一编定。
  3、单位因撤销、变更、合并、分解后,需撤销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先到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办理。
  4、职工个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单位(包括内退、下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办理个人公积金帐户封存,调入新的工作单位或恢复上班后,由所有单位将个人公积金存款余额转入新的单位或恢复正常缴存。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无论个人缴存的还是单位为个人缴存的都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简言之,城镇凡用人单位,只要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有关规定,凡属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都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简单地说,只要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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