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17年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通告

为做好2017年度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根据《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265号)、《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榕政办〔2010〕246号)规定,决定对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同)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6月10日至6月30日申报,于申报次月执行。
  二、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于申报期内,通过E点通网上申报系统的业务办理功能中“工资申报”直接修改上传工资,工资修改完成后,通过“报表打印”功能,打印“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网上申报)”和“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网上申报)”,经审核盖章后,送医保中心窗口受理。若退休人员养老金需要修改,应一并提供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表或发放存折复印件。
  (二)窗口申报
  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可到窗口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
  (2)上一个月在职职工工资财务记账凭证和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表或发放存折复印件(仅需要修改的人员提供)。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并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
  2、参保单位性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
  3、参保单位应对职工(含退休人员)参保情况认真核对,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及在职转退休申报手续,做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最高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基数,是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每年7月1日自动调整。
  四、城区窗口办理地点
  1、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台江管理部(入驻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
  地址: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2、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鼓楼管理部
  地址: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
  3、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仓山管理部(入驻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闽江大道238号仓山文体中心一楼。
  五、其他

各县(市)、区管理部,按本通知要求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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