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的差额调整通告

人社厅对我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的差额调整完成了系统参数配置,从2017年2月8日开始对全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进行2016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的差额调整(以下简称“调差”)。
  本次调差,以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23元为依据,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调差。以呼和浩特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4.8元为依据,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141号)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进行调差。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应认真核对调差金额,确认无误后办理2016年12月社会保险核定建账业务,并及时进行缴费。
  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未核定建账到2016年12月的参保单位,应于2017年3月8日前办理社会保险核定建帐业务。逾期视为无变化不予办理变更调整,并自动按上月情况进行缴费基数核定。

全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尽快到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二楼大厅核定建账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的差额调整补缴业务,以保障参保职工各项待遇的计发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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