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答: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我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一年。

十四、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这里现行基准费率指的是什么?

答:这里现行基准费率指的是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即全区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十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如何理解?

答: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是这个统筹地区中的用人单位符合桂人社发〔2017〕76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为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的,该用人单位执行“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的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二是统筹地区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只能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而这个统筹地区中的用人单位符合桂人社发〔2017〕76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90%的,费率为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该用人单位执行“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三是统筹地区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而这个统筹地区中的用人单位符合桂人社发〔2017〕76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为大于等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或者“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90%的,费率为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该用人单位执行“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不叠加,只执行其中一项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十六、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工伤保险“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如何理解?

答: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桂人社发〔2017〕76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且小于等于110%的,费率上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或“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10%的,费率上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的,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只执行该企业所在统筹地区执行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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