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通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17]49号文)的相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变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总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4%),均不得低于5%(总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职工、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各缴存单位可在上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自主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6%。
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详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按照平顶山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11553元,即平顶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平顶山市2016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市区、舞钢市、石龙区)1600元,二类地区(宝丰县、郏县)1450元,三类地区(叶县、鲁山县)1300元。
三、各单位见通知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对所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变更并核对无误后,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纸质材料(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鉴)和电子版以及《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加盖单位印鉴)一并报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经审核后作为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主缴存者可自行前往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申报本人2017年度缴存基数,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的,按照平顶山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进行变更。
单位应当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擅自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认真核对职工身份证号和姓名,如有误及时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提供工资发放表。
(二)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缴存基数仍需按上述规定进行变更,缴存比例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适当降低;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
请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017年度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