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等有关规定,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湛江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都应按规定进行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月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内容

(一)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本缴存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缴存月工资基数的上限分别为:湛江市区16806元;廉江市12810元;雷州市9207元;吴川市11559元;遂溪县12654元;徐闻县11388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可按月均工资基数据实缴存,但最高不得超过:湛江市区28010元;廉江市21350元;雷州市15345元;吴川市19265元;遂溪县21090元;徐闻县18980元。

四、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二)单位办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经办人信息、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三)各受托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未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手续或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不符合规定标准范围的单位,不得办理缴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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