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通知
钦市金管规〔2020〕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执行好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钦州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缴存基数、缴存额的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钦州市2020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
(三)钦州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6712.0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005.00元,合计为4010.00元。
(四)钦州市2020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钦州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0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00元,合计182.00元。
(六)钦州市2020年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
(七)钦州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732.00元,钦州市2020年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596.00元。
二、如缴存单位出现经济困难状况的,可根据《规范》规定的程序要求,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