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二)加强督导落实。各地要对照本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三)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意见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意见适用于施行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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