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管理办法》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体现权利义务对等、自愿缴存的原则,现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原第四条第一款“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封存、转移、汇缴等业务。”修改为“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封存、转移、启封、汇缴等业务。”
2、将原第十二条“个人缴存者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修改为“个人缴存者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个人缴存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含公转商)贷款、贷款已还清或虽未还清但非主借款人的,本人可申请办理个人缴存账户封存。”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个人缴存者申请办理个人缴存账户封存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身份证、《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清册》。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个人缴存者连续欠缴满六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主动将其个人缴存账户予以封存。”
6、将原第十五条“个人缴存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缴存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修改为“个人缴存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7、将原第十六条“个人缴存者申请转入所在单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清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申请表》。”删除
8、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个人缴存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本人可申请办理个人缴存账户启封,从启封的当月起重新汇缴。”
9、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个人缴存者申请办理个人缴存账户启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身份证;《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清册》。”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个人缴存账户封存满六个月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并同时注销其个人缴存账户。”
11、将原第二十条“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公积金中心将要求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或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修改为“个人缴存者作为主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以上修改
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