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贷款实施细则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更好的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贷款业务,规范异地互认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缴存职工既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缴存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户籍在甘肃省范围内,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在定西市辖区购买住房时,可以向市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提供安全、有效、准确的联系信息。不能以期房作抵押的,不予办理异地贷款。
第四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时,需在当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出申请,由我市中心所属管理部核实其缴存、贷款、担保等情况,对在我市中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详见附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在我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市中心需提供的服务及资料有:
(一)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地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担保等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我市缴存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我市中心核实《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按规定时限办理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办理完结后将《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在1个月内返还职工缴存地管理部,由缴存地管理部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三)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发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职工缴存地管理部要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登记。
(四)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市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七条 户籍在甘肃省内,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在定西市购买房产时,借款人及缴存中心需要提供以下服务及资料,市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核实、查验。
(一)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与本市其他缴存职工相同):
1、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资卡(折)或扣款银行卡(折)或工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近3个月工资发放明细;
5、婚姻状况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近期内的《个人信用报告》(不超过1个月);
7、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年内);
8、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票据。
(二)缴存地公积金中心须为贷款职工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三)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和联系方式。
1、以所购住房做抵押;
2、需填写一个在我市中心的缴存职工作为联系人,以便在借款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贷款出现逾期、违约时联系借款人,该联系人在市中心有无贷款或担保不影响异地互认贷款的审批。
(四)提供市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异地互认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调查、受理、
审批、发放、回收等程序一律按照《定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定西市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