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调整通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2017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具体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二、缴存基数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12039元;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0065元。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实际工资额和规定的比例执行。调整后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210元。

三、有关事项

(一)财政拨款代扣汇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调整时间、程序

自2017年7月起,各缴存单位应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确定缴存额。

在办理7月份缴存额调整前,缴存单位必须缴存至6月份。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告知职工本人,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汇总表》(相关表格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www.jygjj.cn下载),于7月中旬前到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各受托银行必须认真、完整录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信息。

各单位在申报缴存调整的同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一并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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