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和《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2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需同比例缴存,其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
(二)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和实行差异化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照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9〕2号)规定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18881元,月缴存额上限2265元;缴存基数下限在市政府公布最新执行标准前暂按2018年最低工资水平1650元执行,月缴存额下限83元。
三、调整方式
(一)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在我中心网上营业厅办理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手续。
(二)未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服务窗口办理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手续。
四、调整要求
(一)每个缴存单位每年只能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一次,2020年度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工作截止2020年9月30日。
(二)为保证缴存职工基数数据的完整、准确,各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同时,应对已在公积金中心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时,应主动向公积金中心申报缴存基数的组成项目并告知职工本人。
(四)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在审批缴存单位申报新基数期间,要及时清理单位欠缴和挂账未分配问题。欠缴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再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
(五)根据市公积金服务中心《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绵住房公积金发〔2020〕3号),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从2020年7月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后,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