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我省综合工作方案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社保费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又对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在之后答记者提问时进一步明确降低费率工作从5月1日起实施。今年以来,我省也多次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工作。1月份,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更大规模减税、更明显降费,大幅减轻企业负担。4月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聚焦企业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9〕22号),要求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4月3日,国务院召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也印发了《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方案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养司函〔2019〕17号)。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及上述文件具体要求,我省制定了《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第2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以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9〕29号)文件印发实施。
二、我省综合工作方案降低了几项社会保险费率,具体是多少?
根据我省综合工作方案,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厦门市的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费率维持8%不变。
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0.5%、职工0.5%)。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根据2018年国家部署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我省以2018年一季度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地区费率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地区费率下调50%。2018年国家规定的实施期限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根据国家部署,各地将实施期限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对企业缴费有什么影响?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各地区各险种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公布。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纳入计算,低于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私营企业和非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暂未硬性要求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今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
四、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有什么变化?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此次调整后,从2019年5月1日起,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根据初步估算,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变化幅度很小,可以平稳衔接。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无政策变化?
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仍由单位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缴费费率和其他缴费政策、待遇政策保持不变,唯一变动的是对缴费基数上下限做了调整,由原来按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改为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各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暂按全省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