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通告
7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基数进行年度调整。2017年度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总额。2017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入驻我市的京津企业和派出机构可执行北京、天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暂按2016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执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为5%-12%,个人缴存比例为5%-12%。企业因经营困难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按照2016年下发的《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