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9〕1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黔府发〔2019〕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风险,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考核奖惩机制等方面实现全省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一)统一参保方式。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不得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二)统一计发办法。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部署,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各地按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统一计算口径。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起,由省级统计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2018年及以前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人员本人2019年及以后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缴费方式。从2019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比例,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一)统一基金管理制度。建立省级统收统支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中央调剂下拨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的基金,应按月逐级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全省的征缴收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征管体制调整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各项基金支出。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中央调剂上解资金以及其他支出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支出。每月25日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基金预算及参保变动情况核定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逐级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月底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次月全省用款计划汇总至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相应提前)将本月待遇发放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拨付资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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