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2017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3号)等文件规定,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及时、准确申报核定、筹集,依法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申报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实施意见》规定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调控线内的奖励性绩效)。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每年核定一次,年内一般不作变动。
二、申报方法
参保单位需统计2016年度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拷贝缴费基数采集模板(市直单位到市社保局拷贝,三区单位到辖区人社局拷贝),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附表),公示3个工作日,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市社保局同时报送电子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纸介质表格。
在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执行。待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并结算差额。
参保单位未申报年度工资,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并结算补退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