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连市调整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加强便企服务,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规范调整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因申请上市、评优、审计等工作需要,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办理依据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单位介绍信;
(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已办理“多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四)最新一期社会保险结算表(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不符,需另附说明);
(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薪金发放明细(单位通过地税申报系统自行打印,打印月份为单位现执行缴存基数所在会计年度内任意某月)。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核要点
(一)单位在证明时段内是否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理的记录。
(二)通过住房公积金汇缴人数与社保缴纳情况比对,审核单位是否已为全部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性收入进行比对,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五、办理流程
(一)单位持申请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证明。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审核要点审核无误后,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详见附件)交给申请单位。如审核情况与申请内容不符,不予出具缴存证明。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的办理时限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需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则相应顺延。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3日
大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模板下载:大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