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有关规定,以及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2020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池房金委〔2020〕3号)精神,现就2020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基数、缴存额上下限
1、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45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年度池州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9113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2294元。
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文件执行,即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28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4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五、缴存基数调整流程
1、已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的缴存单位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http://chiz.ahzwfw.gov.cn/)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2、未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的缴存单位可持基数调整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六、缴存基数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2020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年度工资基数核定表》;
3、《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础信息表》。
上述申报表格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zx.chizhou.gov.cn/)资料下载栏下载。
七、注意事项
1、本次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办理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除符合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即: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等三种情况),原则上不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
3、缴存单位因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需补缴以前年度的,须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未经中心审批的补缴、多缴款项将作退回处理,一律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4、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上、下限规定,核定情况应告知职工本人。
5、缴存单位继续对单位信息、个人基础信息准确、完整性进行规范,对于本单位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姓名、联系电话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单位与职工信息的准确性。
6、服务网点及咨询电话
市中心服务大厅:3220102
东至县管理部: 7011699
石台县管理部: 6028768
青阳县管理部: 5030729
九华山管理部: 2823990
特此公告
附件:1、《2020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年度工资基数核定表》;
2、《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础信息表》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