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2017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通告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