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沈阳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限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沈住公发〔2016〕25号)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沈阳市2019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1924元。
2.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的解读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2日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制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二、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
根据《2019年度沈阳统计手册》,2019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7696元,月平均工资为7308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得出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924元。
三、举例说明
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1924元,个人缴费封顶金额按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不得超过526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