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函〔2017〕405号),现就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7月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以及领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调整方法由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组成:
(1)普调部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
(2)在普调的基础上,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75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66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62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58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295元、二级伤残低于2168元、三级伤残低于2040元、四级伤残低于1913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2%的标准调整。
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组成:
1.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3.5%。
2.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4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不再做另行规定。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方案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四、相关数据口径
1.2016年南通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654元。
2.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3.自2017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
4.本次调整后,工伤待遇金额见分进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