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吉林市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0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开始,至2020年7月31日结束。 

三、缴存基数确定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当年全年应发工资收入÷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吉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447元,确定我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111.75元;下限为201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422.35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五、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四)2020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方式(已开通网厅业务单位),具体可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直接办理,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 

(五)各单位应及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本人,以接受职工监督。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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