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20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一)缴存基数上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及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20年度牡丹江市区及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6288.5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0号),确定2020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牡丹江市区1450元,所辖县(市)1270元。
二、缴存额计算方式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缴存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三、相关事宜的说明
(一)严格执行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人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二)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牡公管发〔2019〕1号),规范核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于每年1、2月份调整缴存人缴存基数,且只可调整一次。
(三)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执行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建部、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牡公管发〔2019〕1号)规定,我中心每年1月、2月受理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在我中心公布当年最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后一个月内进行调整:
一、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年新公布缴存基数下限的必须进行调整。
二、职工缴存基数为上年缴存基数上限,且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介于上年缴存基数上限和当年新公布缴存基数上限之间的可进行调整。
三、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可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如有问题请咨询我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人:马超,联系电话:56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