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9]4号)

(五)制定划转国有资本实施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要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划转国有资本各项准备工作。在中央明确试点省份、出台相关配套办法后,适时建立我省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按照省级统筹及金保、金税工程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集中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9年12月底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支持省级统筹联网经办、集中监管、分析预警和公共服务,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省级财政、税务、银行、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互联互通,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为全面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决策科学化、管理精准化、服务人本化提供有力支撑和根本保障。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查询系统,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和处置,防范化解风险。

三、部门职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并对各市进行考核;负责省级统筹相关政策制定;审核汇总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检查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情况;研究出台促进就业政策,推进就业工作,统筹做好扩面征缴管理,协同做好基金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政策宣传。   

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开展省级统筹工作;负责做好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相关工作;适时开展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工作。

省级征收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征缴工作,按照全省征缴预算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对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提出意见; 配合完成全省集中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省社保局:作为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好全省待遇核定与发放相关工作;按规定具体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建设全省集中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级政府:承担本地区企业养老保险发放责任,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统筹相关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在保障发放的前提下负责补足本地区省级统筹应承担的基金缺口;努力发展经济,落实就业政策,扩大本地区就业面,推进就业工作的开展,负责落实市、县级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努力实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负责做好社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压实征缴责任,充实征缴力量。

四、实施时间

省级统收统支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完善。之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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