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太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范围及其他规定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范围及其他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覆盖面,简化相关手续,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落实省、市两级审计部门的整改要求,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范围及其他规定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范围新增“部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即部分商转公。部分商转公是指在借款人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部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偿还商业贷款的贷款品种,与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的商业贷款客户可以申请办理部分商转公业务;

    二、申请部分商转公业务报备资料、担保方式和办理流程应符合商转公贷款的要求,同时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年限;申请部分商转公业务时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所购房屋办理抵押手续或办理除本次申请的部分商转公贷款对应的商业贷款的抵押权外的第一抵押权顺位手续并按照剩余商业贷款余额协同发放商业贷款的银行办理抵押权变更后可以解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借款人同时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并能提供结清证明的,方可退还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申请二手房商转公贷款并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办理抵押或抵押权顺位手续后,可以发放贷款;

    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可以在办结担保手续后分别发放,还款日根据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相关规定分别确定;

    五、停止执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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