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新规已自5月1日起实施
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号),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从5月1日起,我省不再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而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应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直接降低了对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对于促进低收入者积极参保、持续缴费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也提高了他们的当期实际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