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发布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9]48号)文件解读
2008年底,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在“新农保”的基础上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当时缴费政策规定,最低年缴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年缴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予以确定,对应的实际水平为最低960元和最高7420元,参保人每年可以在960元至7420元之间任意选择标准进行缴费。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缴费标准参考的两项收入指标增长较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大多为农业户籍人员和低收入人员,实际收入水平较低,无法承受缴费标准的快速增长。经请示市政府后2009年至2012年三年的年缴费标准未做调整。2013年,市人力社保局对缴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经报请市政府(京政府办文第30290号)同意,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机制和定期调整机制。当年小幅提高了最低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为1000元至7420元。
2016年,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政财局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将2017年度最高年缴费标准7420元提高至9000元,考虑到多方因素,最低年缴费标准暂不调整。2017年和2018年仍按照最低1000元,最高9000元的标准执行。
2018年8月,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健全缴费标准调整机制和进一步完善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两方面予以贯彻落实。对于缴费标准的确定《通知》规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当年缴费标准。
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认为,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情况,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参保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维持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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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9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