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做好全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
(一)缴存基数。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调整后的2020年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2669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区、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我市公布的现行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660元/月)。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未到位的区、县(市),有关分中心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促使缴存基数计算到位。
(二)缴存比例。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个人自愿缴存。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4534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值)、最高不超过7556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7556元作为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申报渠道。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柜面两种渠道申报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五)其他说明事项。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附件3)
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附件2)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含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停缴的)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结息、对账工作
(一)各分中心、管理部必须在结息业务操作前及时处理完毕所有应该处理的业务(如托收入账、转移入账、支取入账等)。
(二)2020年6月30日市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统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进行结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当天挂牌的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结息后,利息要于次日计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结息工作完成后,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在计息日后15日内通过个人网厅、浙里办APP、微信、支付宝、短信或自助设备向职工提供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以便于职工进行对账。职工也可以在结息后的6个月内到各分中心、管理部打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对账。职工对账后,若对有关数据有异议的,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负责进行核查并告知。
三、验审工作
(一)验审对象、内容和重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都应当向所在辖区分中心或管理部申报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申报验审内容为单位及职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重点是:
1.单位各类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2.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及原因;
3.单位补缴、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制定情况。
(二)申报渠道及验审办法。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柜面两种渠道申报年度验审。
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照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和社保数据对缴存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校核查验,并出具验审结果。年度验审结束后要形成涵盖所有缴存单位验审结果的验审台帐并向市管理中心报备。
对验审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督促单位按规缴存,并对其申办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实施审慎审查。
(三)窗口柜面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验审报告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分中心、管理部可根据自身情况,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结合起来安排。业务管理处将根据各地的工作安排,在调整工作开展前,修改信息系统相关机构参数。各项工作完成后,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上报市管理中心。
(二)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将缴存基数调整、验审工作同完善业务基础数据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1.提高数据库中职工缴存账户等信息准确性;
2.补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等信息。
(三)市区缴存基数调整及全市的结息、对账工作由市管理中心统一对外通告,各县(市)区的缴存基数调整及验审工作由各分中心、管理部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外通知。
附件: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
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请表
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
5.浙江省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验审报告书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