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通告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40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8171元,下限不得低于2940元。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此期间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8171元;第二档为6057元;第三档为3634元;第四档为2940元。在此期间上述参保人员可以在以上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此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不低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360执行。
三、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2940元。
四、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3797元。
五、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
六、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519元。
七、溧阳市和金坛区、武进区可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的基数调整办法,其中武进区的调整办法需报市审核同意后施行,其他地区的调整办法报市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