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17年生育保险待遇结算通告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一)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50元。
(二)分娩住院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8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8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
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
我市第一批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转诊定点收治医院结算标准参照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
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