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这对企业和参保人将带来哪些实惠?
【河北日报记者】《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这对企业和参保人将带来哪些实惠?
【省人社厅宋立民厅长】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工资报酬有高有低,为了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水平能够保证基本生活,政策规定,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即俗称的“保底封顶”。我省之前政策规定,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来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由于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小,指标水平高(如2017年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5439元,同期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3178元,前者是后者的1.71倍),以此来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出现了水平过高、负担过重导致缴不起费、中断缴费的现象。
《实施方案》提出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加权平均下来缴费基数降了一部分,这对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来讲,缴得会少。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资水平总体不高,一部分职工是按照缴费基数的下限来缴费,缴费负担降低了。加上刚才说的降费率政策,他们的缴费负担会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这里面也涉及缴费基数降低、减轻了缴费负担的问题。同时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养老金水平。
举个例子,我省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39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63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263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179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2507元,该职工就可按2507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756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60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756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