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办法。
2014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各县(市)区统一执行市级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调整办法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8元,二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3元,三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8元,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3元,五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68元,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9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27元,二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42元,三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57元,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71元,五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586元,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16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39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4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13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852元。
四、资金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省属煤炭行业统筹企业、由养老保险基金和政策性破产预留资金等渠道支付待遇费用的,执行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调整办法。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