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7年市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的通告
根据《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7]184号)精神,现就市区社会保险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按2800元执行,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940元执行。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3360元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同步调整。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从2017年7月1日起,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有两个档次,档次一为2940元,档次二为6057元(2016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档次一为588元,档次二为1211.4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294元/月。
从2017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保身份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扬人社[2013]380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标准为164.64元/月。
五、其他事项: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申报基数应在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为维护职工权益,每年省、市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最低、最高缴费基数,是提高参保人员社保待遇、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我市逐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下调至19%;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2%下调至0.5%、个人费率由1%下调至0.5%;生育保险费率由1%下调至0.5%;工伤保险实行就低的浮动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