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平顶山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开始申报。
2020年度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6035元,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全市(不含汝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45元的3倍;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中,平顶山市一类地区(市区、舞钢市)1900元,二类地区(宝丰县、郏县)1700元,三类地区(叶县、鲁山县)1500元。
自主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或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全市(不含汝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345×80%=4276元)确定。已完成2020年6月汇缴的自主缴存者,可携带本人2019年工资收入流水于7月9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管理部申报,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的,依照原缴存基数继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总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4%),均不得低于5%(总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职工、单位缴存比例保持一致。自主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6%。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