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期,四川省统计局公布了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64717元和80464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规定,现就我省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4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6元,下限为3353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6元,下限为4023元。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179元,下限为2697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179元,下限为3236元。
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
二、2019年1月-4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当地原缴费档次执行。
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预缴标准缴纳2019年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基数低于34988元的,各地应于年底前通知参保人员予以补足;年缴费基数高于34988元的,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据实认定或按所选缴费档次标准予以结算。
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