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通知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科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兰住管〔2011〕1号)《兰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兰住管〔2018〕4号)规定,以及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我市20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我市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单位职工缴存户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2019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366.08元/月)的3倍,即:22098.24元;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高不得超过22098.24元,最低不低于7366.08元。
二、缴存比例
(一)单位职工缴存户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确有实际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在5-12%的范围内选择适当比例,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比例仍为10%-21%之间,由缴存者选择申请,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