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核定方式的通知

根据我市目前房地产形势,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调整贷款额度核定方式,具体如下:

一、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10倍。借款人(及配偶)3年内未提取过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增加20%。

二、还款能力核定。

月收入 =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还款能力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60%。

三、贷款最高额度。单、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均为60万元。

四、新的贷款额度核定方式于2019年6月26日起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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