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核定方式的通知
根据我市目前房地产形势,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调整贷款额度核定方式,具体如下:
一、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10倍。借款人(及配偶)3年内未提取过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增加20%。
二、还款能力核定。
月收入 =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还款能力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60%。
三、贷款最高额度。单、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均为60万元。
四、新的贷款额度核定方式于2019年6月26日起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