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2〕28号,以下简称“意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6〕3号)、《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潍公积金〔2015〕98号)等有关规定,推进网上服务厅业务的深入开展,现就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办事)机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有单位和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职工工资全额作为缴存基数,并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454元,下限为1810元和1640元。其中,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执行181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164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最低不低于各6%。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
三、调整时间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7年7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网上服务厅业务(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应通过网上服务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前台不再受理。
(二)尚未开通网上服务厅业务(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原则上应首先开通网上服务厅(单位版),如因技术原因或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等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服务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可按原流程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2、2017年6月份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报表复印件一份。
3、以上所需材料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分支(办事)机构应要求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之前,首先完成以下工作:
1、补充完善单位、职工信息;
2、多账户职工进行合并;
3、尚未开通网上服务厅业务(单位版)的,尽快到所辖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办理网上服务厅开通业务。
(三)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和重复账户合并以及开通使用网上服务厅业务(单位版)等作为规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缴存单位调整缴存基数后应及时告知缴存职工本人,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因核对不严、弄虚造假,致使缴存基数调整后产生纠纷的,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五)因单位原因未及时完善单位、职工账户信息,造成职工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和缴存职工保留追究缴存单位责任的权利。
(六)各分支(办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账户信息完善、变更的初审、复核确认工作。对于材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应告知补充材料、完善信息后再来办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账户信息的准确、完整。要做好单位上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资料编号归档管理工作。
(七)各分支(办事)机构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经查实,将追究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