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统一执行标准的通告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按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抚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度抚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中公布的区域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71-2017)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052元/月(单位和职工合计)。即,5629元(抚州市统计局2019年度抚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最高缴存比例)乘以3倍,缴存额元以下四舍五入。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公布的区域划分:
二类区域:市本级、临川区、东临新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158元/月。即1580元(二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乘以5%(最低缴存比例),缴存额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类区域:其他县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148元/月。即1470元(三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乘以5%(最低缴存比例),缴存额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本通告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