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通告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66号)精神,现就确定2017年度越城区(高新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6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69155元的,2017年月缴费基数按14096元确定;低于33831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820元确定。

(二)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676元、845元、1691元、2537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二、失业保险

(一) 2016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69155元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4096元确定;低于56385元的,月缴费基数按 4699元确定。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不包括其下属的三产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一)2016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69155元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4096元确定;低于56385元的,月缴费基数按4699元确定。

(二)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234元。

四、其他

(一)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小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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