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调整通告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 1号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额 2017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122元的3倍15366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月工资未超过缴存上限的,以实际工资计算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上限缴存额的,以最高限额15366元为月缴存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月缴存基数的,以下限额1210元计算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上下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四、调整时间和范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