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告

为了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5009元;最低月缴存基数市辖区1640元,九县1470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高于各12%,困难企业调低缴存比例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最低不得低于各5%。

二、执行时间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缴存基数调整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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