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浙江实际,就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所属期),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坚决落实好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要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