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通知
湛公积金〔2020〕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2020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本市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2020年7月完成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本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二)本缴存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410元,不得高于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分别为:湛江市区23436元;廉江市18399元;雷州市15726元;吴川市15963元;遂溪县16947元;徐闻县16605元。
三、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缴存业务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相关表格请登录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http://www.zhanjiang.gov.cn/zfgjj/→政策法规→表格下载)。
(二)单位办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专管员信息、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三)各业务承办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未办理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手续或月缴存工资基数不符合规定标准范围的单位,不予办理缴存业务。
(四)办理缴存基数调整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致电0759-3210656筹集科咨询。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