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时,职工公积金该怎样处理?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无论个人缴存的还是单位为个人缴存的都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简言之,城镇凡用人单位,只要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有关规定,凡属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都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简单地说,只要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有企业因安置富余人员而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审议出台相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归集、管理、核算、使用、返还等事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专业银行受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管理中心管理费用进行预算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