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以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接收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重新就业或者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如未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一方面会影响职工公积金权益,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到单位其他职工公积金的正常汇缴计入个人账户工作。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简言之,城镇凡用人单位,只要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有关规定,凡属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都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简单地说,只要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有企业因安置富余人员而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审议出台相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归集、管理、核算、使用、返还等事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专业银行受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管理中心管理费用进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转变住房消费方式,促进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必须要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与运作。《条例》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县(市)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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