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更名,职工人员增、减,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时,都应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须,否则会影响单位下月职工公积金的正常汇缴和记入个人账户工作。办理变更登记时,单位应填写《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附变更登记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经中心审核后办理。
按有关规定,凡属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都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简单地说,只要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有企业因安置富余人员而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审议出台相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归集、管理、核算、使用、返还等事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专业银行受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管理中心管理费用进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转变住房消费方式,促进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必须要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与运作。《条例》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县(市)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目前我市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政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职工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一经核定,一年不变。